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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南專升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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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表

濮陽醫(yī)學高等?茖W校

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必須接受無聲入場檢查、配合做好防疫工作,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忌坏靡匀魏卫碛煞恋K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秩序,不得干擾和影響其他考生正?荚,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違反考試期間的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在進入考場前要佩戴口罩,入場身份驗證前摘掉口罩放置在考生物品存放處,不得帶入考場。入場就座后可自主決定是否佩戴口罩,如有佩戴需要,可向監(jiān)考員申領考場使用口罩,每場考試結束后要將考場使用口罩放置在座位上,不得帶出考場。

二、憑準考證、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并須接受金屬探測器檢查。報警提示為不合格的,考生自行處理禁帶物品后重新接受檢查。因疾病或身體原因需要帶入的特殊物品(體內植入的金屬材料、心臟起搏器等),須由負責該生高招體檢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和當地招生部門出具的審核材料。

三、入場時須接受身份驗證(身份證識別、指紋識別、照相)。驗證時須脫帽、摘鏡、凈指,發(fā)不遮眉、不蓋耳。對指紋比對三次未通過的,考生照相后入場,不影響正?荚嚕渖矸葑C、準考證交由監(jiān)考員作進一步核驗;核驗無誤的,當科考試結束交還考生;仍然存疑的,當科考試結束后考生到考務辦公室由主考核驗。

四、開考前30分鐘(首場考試開考前40分鐘)預備鈴響后開始入場,15分鐘內入場完畢?忌雸龊蟛坏秒x開考場,直至本場考試結束。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點。

五、考場統(tǒng)一配備文具供考生使用,用畢整理收納放回原處,嚴禁將配備的文具帶出考場。如遇文具異常,可向監(jiān)考員提出調換。

六、嚴禁考生攜帶以下物品入場:各種具有發(fā)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對講機、無線耳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手表等計時工具,涂改液、修正帶及各種文具;帶有金屬物品的服飾(帶金屬掛鉤和鋼圈的女生內衣)、帶金屬的鞋帽、服裝、首飾等;鑰匙、硬幣、磁卡等鐵磁性物品;各種自帶的食品和飲品;其它非考試必需物品。

七、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靠走道一側的上角,以便核驗。

八、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答題?忌仨氂矛F行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答題。考試時間以考點統(tǒng)一發(fā)布的信號為準,考場內時鐘僅供參考。

九、在題目所指示的答題卡區(qū)域內作答,超出答題區(qū)的答案無效,在草稿紙、試題卷上的答案一律無效。嚴禁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卷、答題卡,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如身體出現異樣,應立即報告監(jiān)考員。

十一、遇試題卷、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楚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詢問;遇草稿紙不夠時,可將試題卷空白處作草稿紙使用。

十二、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停止答題,按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將試題卷、答題卡、答案、草稿紙、文具等帶出考場。

十三、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tǒng)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qū)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tǒng)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tǒng)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tǒng)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jiān)考、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jiān)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qū)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yè)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qū)警告或者?荚摽紖^(qū)相應專業(yè)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qū)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 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guī)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guī)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jiān)考員或者考點巡考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guī)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fā)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fā)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guī)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fā)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guī)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guī)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guī)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jiān)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發(fā)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guī)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guī)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继幚淼模浛忌暾,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jié)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guī)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guī)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蛘邌挝惶峁┫嚓P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qū)違反規(guī)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qū)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qū)。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guī)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guī)處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七條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頒發(fā)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同學們能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不做違反考試的事情

在最后的時間里

再接再厲、嚴格要求自己

爭取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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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廣西藝術學院?紝I(y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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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山東藝術學院9個本科專業(yè)按普通類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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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河北美術學院校考專業(y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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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視覺藝術學院取消所有專業(yè)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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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科技大學2025年承認各省美術統(tǒng)考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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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書法統(tǒng)考人數大幅上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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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西藏藝術類錄取綜合分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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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遼寧省藝術類綜合分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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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貴州省藝術類錄取綜合分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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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藝術學院2025年取消所有美術與設計類專業(yè)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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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魯迅美術學院12個美術類專業(yè)不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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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沈陽音樂學院?紝I(y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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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廣東省藝術類平行志愿綜合分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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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類型(含藝術類專業(yè))招生工作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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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術學院2025年取消數字媒體藝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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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央民族大學藝術類?紝I(y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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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南京藝術學院校考專業(y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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