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

保險合同
2012/5/4
1、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一)
總則
第一條以房屋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借款個人,保險財產(chǎn)指被保險人向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chǎn),也在保險財產(chǎn)范圍以內。
被保險人購房后,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于房屋的有關財產(chǎn)或其他室內財產(chǎn),不在本保險財產(chǎn)范圍內。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限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暴風、暴雨、臺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fā)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四條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chǎn)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chǎn)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對應保險財產(chǎn)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chǎn)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恐怖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2、核子輻射或各種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執(zhí)法行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
第七條對保險財產(chǎn)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財產(chǎn)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3、房屋貶值或喪失使用價值;
4、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
5、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
6、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任何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財產(chǎn)的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于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價2、購置價3、市價4、評估價5、借款額6、其他方式第十一條保險費以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jù)相應的躉交保費系數(shù)計算。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四條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險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并支付附加保險費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財產(chǎn)的安全。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chǎn)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事故現(xiàn)場、保留有關實物證據(jù),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xié)助查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jù)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2、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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